文章总结: 该征求意见稿规范了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活动,明确了主管部门、数据处理者和评估机构的职责。重要数据处理者需每年评估,一般数据处理者至少每三年一次。评估报告需按模板编制并报送,结果可与其他评测互认。专家解读指出,此举通过系统思维和创新设计,加强国家数据安全能力建设,提升数据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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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安全建设,安全运营
《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原文及专家解读
网络安全备忘录
网络安全备忘录
2025年12月8日 21:10
安徽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活动,保障网络数据安全,促进网络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是指对网络数据和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安全进行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在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指导下,统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风险评估,加强工作协调、信息共享。
第四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的原则,定期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风险评估,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本行业、本领域的重要数据处理者开展风险评估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网信部门报送年度风险评估及检查计划。
省级网信部门统筹省级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风险评估及检查计划,按照前款要求报送国家网信部门。
第五条 国家网信部门在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指导下,统筹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网信部门报送的年度风险评估及检查计划,避免重复评估、重复检查。
各有关部门开展检查不得向被检查的网络数据处理者收取费用。
第六条 处理重要数据的网络数据处理者(以下简称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当每年度对其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开展风险评估。重要数据安全状态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数据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及时对发生变化及其影响的部分开展风险评估。
鼓励处理一般数据的网络数据处理者(以下简称一般数据处理者)至少每3年开展一次风险评估。
第七条 风险评估工作应当按照《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和《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方法》(GB/T 45577)等有关国家标准开展。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风险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网络数据处理者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风险评估。
网络数据处理者自行开展风险评估,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网络数据处理者委托评估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应当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评估机构,并通过订立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等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保密义务等。
第九条 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具有数据安全服务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可按照《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评估机构能力要求》(GB/T 45389)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评估机构开展认证。
第十条 评估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正客观地作出风险判断,并对所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再委托其他机构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同一评估机构及其关联机构不得连续3次以上对同一网络数据处理者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发现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存在重大数据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通报网络数据处理者,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风险评估过程中获得的数据、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风险评估工作结束后及时删除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重要数据处理者开展年度风险评估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模板编制评估报告,一般数据处理者可以参照本办法附件模板编制评估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对风险评估报告模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风险评估报告至少保存3年。
第十四条 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当在年度风险评估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报送评估报告。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向省级网信部门或者国家网信部门报送。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公开评估报告报送渠道和联系方式,及时接收重要数据处理者报送的评估报告,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报告通报同级网信部门。国家网信部门汇总相关报告并报送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可对网络数据处理者的评估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验,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配合开展抽查核验。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风险评估报告核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网络数据处理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其委托通过认证的评估机构开展风险评估:
(一)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
(二)发生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导致重要数据或者大规模个人信息泄露、被窃取的;
(三)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
(四)国家网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同一网络数据安全事件或者风险,不得重复要求网络数据处理者委托评估机构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网络数据处理者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委托评估机构开展风险评估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评估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包括为风险评估人员提供访问网络数据设施、网络数据、系统及操作日志记录权限等;
(二)在限定时间内完成风险评估,承担评估费用,情况复杂的,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三)在完成风险评估后将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报送有关部门,评估报告应当由评估机构主要负责人、风险评估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四)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对风险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网络数据处理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评估机构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在组织风险评估工作中发现存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应当责令网络数据处理者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拒不整改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可以采取要求其停止处理重要数据等措施。
第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风险信息共享和协同处置,及时处置风险评估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风险和问题,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省级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风险信息共享和协同处置工作,于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网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风险信息处置情况,国家网信部门汇总相关情况报送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风险评估中的违法违规活动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现网络数据处理者未按规定开展风险评估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处罚。
发现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开展风险评估的,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其开展风险评估活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予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风险评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数据安全管理认证、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内容重合的,相关结果可以互相采信,避免重复评估、审计、认证。
第二十二条 重要数据处理者提供、委托处理、共同处理重要数据前进行风险评估,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核心数据处理者的风险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风险评估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专家解读|实施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 加强国家网络数据安全能力建设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加强网络、数据等新兴领域国家安全能力建设。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国在网络数据安全制度体系建设方面又迈出重要一步,对于加强国家网络数据安全能力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法》是以底线思维保障国家数据安全的重要举措
当前,数据依赖度提升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加剧,国家数据安全底线面临更为复杂的考验。底线思维的核心要求是“防患于未然”。《办法》明确了安全评估的主管部门、数据处理者、第三方机构的各自责任,确保守牢国家数据安全底线。
关于主管部门的责任。明确了“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的原则。一是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国家网信部门在国家数据安全工作机制指导下,统筹开展风险评估,避免重复评估、重复检查。二是报送工作计划,要求各有关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本行业、本领域的风险评估,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网信部门报送年度计划。三是报告抽查核验,明确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可对网络数据处理者的评估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验。四是开展指定评估,明确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风险评估报告核验、监督等工作中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等情形时,应当要求其委托通过认证的评估机构开展风险评估。五是提出整改和停止处理,要求有关部门在组织风险评估工作中发现存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网络处理活动,应当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拒不整改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可以采取要求其停止处理重要数据等措施。六是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处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风险信息共享和协同处置,及时处置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关于网络数据处理者的责任。一是评估的组织方式,明确网络数据处理者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风险评估。二是评估的具体内容,要求风险评估工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标准开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是评估的时间周期,要求处理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当每年度开展风险评估,重要数据状态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对数据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应当及时开展,并鼓励一般数据处理者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四是评估报告的撰写,要求应当按照《办法》提供的模板编制评估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是评估报告的报送,要求在年度风险评估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部门要求报送。报送部门不明确的,向省级网信部门或者国家网信部门报送。六是配合指定评估,要求网络数据处理者按照要求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应当履行为评估机构提供必要支持等各项义务。
关于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责任。一是资质获得,明确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具有数据安全服务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可按照《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评估机构能力要求》(GB/T 45389)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评估机构开展认证。二是工作原则,要求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正客观地作出风险判断,并对所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三是报告责任,要求评估机构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发现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存在重大数据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通报网络数据处理者,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四是保密责任,要求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风险评估过程中获得的数据、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依法予以保密。
二、《办法》是以系统思维助力数据安全合规的关键环节
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数据安全管理认证、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共同构成了网络数据安全合规的制度体系。《办法》制定中充分考虑了这些制度的内在逻辑关系。
一方面,这些制度各司其职、各有侧重。其中,数据安全风险评估聚焦风险识别与预判,针对数据处理全生命周期开展风险排查,目标是识别数据泄露、篡改、滥用等潜在风险,提出管控建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针对网络设施、信息系统按等级开展安全测评,目标是确保网络系统具备符合等级要求的安全防护能力;数据安全管理认证聚焦组织管理体系合规性,由第三方机构对组织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认证,目标是验证组织是否建立了符合国家标准的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并有效运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聚焦个人信息处理合规性,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开展审计,目标是监督组织是否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聚焦密码技术应用合规性与有效性,针对网络与信息系统中商用密码的应用开展评估,目标是验证密码应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能有效保障数据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另一方面,这些制度递进支撑、互补联动。其中,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是安全决策的核心依据,贯穿数据处理的全流程,形成的评估结果可为其他评测提供风险导向;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是数据安全的基础前提,是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数据安全管理认证有效实施的基础;数据安全管理认证是风险管控的体系保障,它将风险评估、等保测评的“技术要求”转化为“管理规范”,形成长效机制;个人信息是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对数据处理者个人信息合规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审计结果为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等提供个人信息侵权风险校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为其他机制提供加密防护支撑,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中识别的泄露、篡改风险,最终需依托密码技术实现防护,在数据安全管理认证中,密钥管理制度、密码设备运维流程是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上述制度实施时内容重合的,相关结果可以互相采信,避免重复评估、审计、认证,这将进一步加强这些制度之间的相互支撑和配合。
三、《办法》是以创新思维提升数据治理能力的重大突破
《办法》在全面总结以往网络数据安全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网络数据安全监管的行业特点,围绕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给数据安全带来的挑战,进行了大胆创新。
在制度设计上,实现授权用权制权相统一。为加强和完善评估过程中权力配置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办法》通过“精准授权、规范用权、有效制权”的逻辑闭环,实现三者统一。授权层面,明确“谁主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明确监管权限。同时,仅授权具备数据安全服务资质的认证机构开展认证,确保评估行为“有权必有责”。用权层面,规范评估流程与标准,要求按照《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和《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方法》(GB/T 45577)有关国家标准开展,实现“用权受监督”。制权层面,建立评估结果应用与责任追溯机制,评估发现的风险需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评估或整改不到位的主体追责,同时监管部门对评估活动全程监督,形成“制权有闭环”。三者相互支撑,既保障评估权依法依规行使,又通过风险管控实现数据安全与利用的平衡。
在方式方法上,实现内部外部监督相结合。为确保评估过程的公正性、专业性和合规性,提升评价结果的可信度和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办法》通过“内部自控+外部监管”的双重机制,实现内外监督相统一。内部监督层面,要求网络数据处理者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控体系,对评估过程和结果进行自我约束。外部监督层面,要求网络数据处理者按照模板完成评估报告并报送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依法对评估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抽查核验。同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明确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风险评估中的违法违规活动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内部监督聚焦评估过程的细节规范,外部监督强化整体合规性把控,且外部监管发现的问题可倒逼评估主体优化内部管控,内部自控结果也为外部监督提供核查依据。这种双向联动既保障评估行为的规范性,又提升监督效能,筑牢数据安全评估的合规防线。
在目标对象上,实现全周期多要素全覆盖。为有效应对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给数据安全带来的挑战,《办法》提供了评估报告模板,通过“全生命周期贯穿+多要素整合”,构建全覆盖的评估体系。全周期层面,办法将评估嵌入数据处理各环节,包括数据收集阶段评估来源合法性与合规性,存储阶段核查加密措施与容灾备份能力,使用和加工阶段检测访问权限管控与算法推荐情况,传输阶段验证传输途径和方式及节点,删除阶段检查清除流程与残留风险,形成“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的闭环评估链。多要素层面,涵盖技术、管理、人员、制度等维度。技术上评估安全防护有效性,管理上审查制度流程与执行情况,人员上核查职务角色与任务分工等。这种全周期与多要素的深度融合,实现了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的立体化覆盖,为数据安全保障提供全面支撑。
总之,《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网络数据安全管理进入系统部署、多方协同的新阶段,对提升数据安全治理能力,促进数据要素安全有序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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