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AI纠纷案件审理意见,对AI换脸、仿冒名人带货欺诈等行为依法规制,支持惩罚性赔偿,保障人格权益并延伸至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引入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强调AI生成不是免责挡箭牌,需在法治轨道上促进AI向上向善,平衡权益保护与产业发展。
综合评分: 85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数据安全,应用安全
依法规制,促进人工智能向上向善
NERC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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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2026年9月21日 17:3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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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AI(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带货”构成欺诈的,人民法院支持惩罚性赔偿;对于“AI换脸拟声”“AI复活逝者”等行为,要求依法保障自然人人格权益,并将之延伸至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将民法典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引入AI场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聚焦社会广泛关注的、涉人工智能审判中的突出问题,划清法律“红线”和底线,促进人工智能向上向善。
一段时间以来,“AI换脸”“AI仿声”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以往,“网络开盒”“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不仅侵害受害人的隐私权,对受害人的生活安宁造成严重侵扰,也影响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污染网络生态。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AI技术对特定自然人的电话号码、网络账号及社交媒体等公开信息进行追踪、分析,获取私密信息或者将所获取的私密信息泄露、公开,这种现象让人们深恶痛绝。
新技术奔涌向前,法治及时跟进。当下,涉人工智能法律问题还是新问题,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人工智能法。人民法院在现有制度中寻找支点,对利用AI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坚决依法规制,强化权益保障,促进科技向善。此次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涉人工智能裁判规则文件,向利用AI侵权乱象“亮剑”,进一步织密民生权益保障网,彰显了司法及时出手、回应群众关切的鲜明态度。
司法具有重要的价值引领作用。“AI生成”不是免责挡箭牌。此前,AI换脸微短剧“神似”知名演员引发网络热议,演员本人将微短剧制作方、播出方告上法庭。是偶然“撞脸”还是故意侵权?法院审理认为,微短剧等新兴业态的从业者在利用新技术进行内容创作时,应当在守法边界内享受技术红利,不得以“技术巧合”为名,行侵害他人权利之实,判决被告向原告发布书面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个案公正判决,释放清晰司法信号:技术发展必须恪守权利边界,假借科技之名侵害他人权益终将受到法律制裁。从典型个案定责到规则引领,司法通过一次次“亮剑”,持续扎紧数字法治篱笆,为每一个人的权利保障筑牢坚实防线。
对AI产业而言,在法治轨道上创新发展,才能跑得快、跑得稳。针对涉人工智能案件,人民法院准确把握科技创新“容错”空间。此次发布的《意见》再次重申平衡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与促进AI产业发展的司法态度,给经营主体稳定、清晰的制度预期,既规制AI侵权,又激发创新活力。
未来,新场景、新挑战仍将不断出现,治理挑战长期存在。唯有以法治为基,及时通过完善立法、明晰裁判规则等予以回应,让规则成为引领行业的“风向标”,才能确保人工智能在法治轨道上安全、健康、有序发展,让技术红利更好惠及全社会。
来源:《人民日报》(2026年09月17日 第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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