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总结: 本文逐条解读《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适用范围为面向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平台,核心合规义务包括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用户实名认证、日志留存至少6个月、内容管控及安全评估等。文章提供合规自查清单,澄清常见误区,强调备案不等于业务合规许可,建议项目立项阶段即对照规定进行合规评估,避免上线后整改处罚。
综合评分: 85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安全建设,解决方案
一文读懂《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原文 + 逐条解读,合规必读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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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工作室
2026年9月23日 06:43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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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解读
导语 很多企业在做存证、溯源、供应链区块链项目时,容易忽略一条核心监管文件:《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信办 3 号令)。不少团队误以为只要底层链技术没问题就能上线,却忽略备案、实名、日志留存、内容管控等硬性义务。 本文把法规原文附上,逐条拆解,讲清楚哪些主体适用、必须做哪些合规动作、踩线会面临什么后果,适合技术、法务、运营一起对照自查。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2019 年 2 月 15 日起施行。本规定核心是管住面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区块链平台,不是所有区块链技术开发都要受约束,重点区分 “纯技术内部使用” 和 “对外提供信息服务” 两种场景。
第一条
原文:为了规范区块链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立法目的。监管不是禁止区块链技术,而是规范对外信息服务行为。上位法主要依托《网络安全法》,后续处罚、监管核查的法律根基都来自这里。企业要记住:合规的目标是让区块链技术合法落地,不是一刀切限制业务。
第二条
原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解读界定适用范围,也是很多企业踩坑最多的一条。 关键点:仅在企业内网、不对外向公众开放的区块链系统,不属于本规定管辖。一旦通过网站、APP、小程序对外提供存证、上链、查询等面向公众的信息服务,就属于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包含平台运营方,也包含给平台提供底层链技术支撑的机构。
第三条
原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解读明确监管主体:网信部门是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管单位。全国层面由国家网信办统筹,省内业务由省级网信办负责监管、核查、处罚。企业备案、安全评估、接受检查,对接主管部门都是网信体系。
第四条
原文:鼓励区块链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指导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督促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解读本条偏向行业引导。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自律规范,靠信用体系约束从业者。企业可以关注行业自律规范,作为内部制度建设的参考,但自律不能替代法定备案、内容安全等强制性义务。
第五条
原文: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解读核心一句话:平台要承担内容安全主体责任。 需要落地的制度清单:用户注册管理机制、链上信息审核机制、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系统安全防护制度。很多项目只关注技术,没有配套制度文档,这是网信检查时高频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
原文: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具备对其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解读区块链有不可篡改特性,但不等于平台无法管控。法规要求平台要有技术能力,对违法信息做到应急处置。不能拿 “链不可改” 作为理由,拒绝管控违法信息。技术架构、处置能力需要匹配业务规模,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第七条
原文: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规定和平台公约。
解读平台公约、用户协议是必备材料。要对外公示平台管理规则,用户注册时要确认协议,明确告知用户不能在链上发布违法违规内容。一旦后续出现违规信息,这份协议也是界定权责的重要凭证。
第八条
原文: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解读实名制是硬性要求。个人用户核验手机号、身份证;企业用户核验组织机构代码。未完成实名,不能开放上链、查询等服务。匿名上链对外提供信息服务属于违规行为。
第九条
原文: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解读新增功能、新产品上线,不是自己内部测试完就能直接对外发布,需要按要求开展安全评估并提交。 补充提示:网信办后续专门说明,企业可以自行开展风险自评估,也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测评机构,没有指定任何机构强制做评估。
第十条
原文: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解读划清业务红线。不管是平台方,还是使用服务的用户,都不能借助区块链做违法活动。 常见风险场景:用区块链发布谣言、涉政、色情、诈骗信息,或者用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平台一旦放任这类内容上链,平台运营方也要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原文: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解读这是企业最核心的义务: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
- 上线对外服务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 平台业务、网址发生变更,5 个工作日内变更备案;
- 打算关停平台,提前 30 个工作日办理注销,同时妥善处理存量用户数据、链上信息。 ⚠️ 注意:备案不等于业务许可,只是登记管理,备案通过不代表监管背书业务合规。
第十二条
原文: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正材料。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解读备案属于材料登记制,不是行政审批。只要材料齐全,就予以备案;材料缺失会一次性告知补正。备案名单会对外公开,大家可以在官方渠道查询备案主体。
第十三条
原文:完成备案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
解读备案编号要放在 APP、官网显眼位置,类似网站 ICP 备案号。检查时如果找不到备案编号,会直接认定不合规。
第十四条
原文: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信息实行定期查验,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提供相关信息。
解读备案不是一劳永逸。网信部门会定期核验备案信息,企业要按时登录系统提交材料。备案主体信息和实际业务不一致,会被责令整改。
第十五条
原文: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后方可继续提供信息服务。
解读平台排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者监管核查指出问题,必须停工整改,整改达标之后,才能继续对外提供服务。隐患不消除继续运营,会触发处罚。
第十六条
原文: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对违法信息内容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解读平台要有用户违规处置机制。遇到用户发布违法内容,按阶梯处置:先警示,再限制功能,严重直接封号;留存证据,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哪怕信息已经上链,也要做好溯源取证、阻断扩散。
第十七条
原文: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解读日志留存硬性要求:用户发布内容、操作日志备份至少保存 6 个月。很多人误以为区块链本身存数据就不用单独做日志备份,这是误区。执法机关依法查询时,平台必须能够提供相关记录。
第十八条
原文: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解读监管上门检查时,企业需要配合,提供文档、技术支撑。同时平台页面必须设置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用户举报,留存处理记录。
第十九条
原文: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本条是处罚条款。常见违规行为(制度缺失、未变更备案、未标注备案号、日志留存不足、不配合检查等),先警告 + 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可以暂停业务、停业整顿,并处 5000 元至 3 万元罚款。
第二十条
原文: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这几条属于更严重的违规:未实名、不做备案、终止服务不注销。处罚起点更高,拒不整改最高罚 10 万元,还可以暂停业务、停业整顿。是区块链项目最高发的违规点。
第二十一条
原文: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解读利用区块链从事违法活动、传播违禁信息,不只是适用本规定,直接适用《网络安全法》等上位法,处罚力度更大,情节严重会涉及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原文: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使用者对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救济渠道。企业对网信部门的处罚、整改通知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原文:本规定自 2019 年 2 月 15 日起施行。
解读法规正式施行时间。虽然发布时间较早,但至今仍是区块链信息服务领域核心监管文件,只要业务属于对外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就需要持续遵守。
合规自查清单
- 业务判定:区分内部链和对外公众服务,面向公众提供上链、存证、查询服务,属于区块链信息服务,需要备案;仅企业内部使用,不用。
- 备案管理:上线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业务变更 5 日内变更备案;关停提前 30 日注销,网站 / APP 显著位置标注备案编号。
- 用户实名:全部用户落实真实身份认证,不实名不提供上链服务。
- 制度建设:建立用户注册、内容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制度,对外公示平台公约、用户协议。
- 安全评估:新产品、新功能上线,按要求开展安全评估。
- 日志留存:用户发布内容、操作日志,备份保存≥6 个月,支持执法查询。
- 内容管控:具备违法信息处置能力,违规用户可警示、限权、封号,留存记录并上报。
- 配合监管:设置投诉举报入口,接受网信部门监督检查。
常见误区澄清
误区 1:只要是联盟链就不用备案不对。判断标准不是公链 / 联盟链,而是是否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联盟链如果对外开放给外部用户上链存证,同样需要备案。
误区 2:区块链不可篡改,所以不用做内容审核错误。平台具备主体责任,不能以链不可篡改为由放弃管控,需要前置审核、溯源取证、违规处置。
误区 3:备案 = 业务合规许可备案是登记制,不是审批许可。备案通过,不代表你的业务全部合规,内容、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仍需要满足其他法律法规。
写在最后
区块链技术本身是中性的,但一旦面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平台运营方就要承担完整的主体责任。很多项目前期埋头做技术开发,上线之后才发现没有备案、缺少实名和日志留存,面临整改和罚款。 建议项目立项阶段就对照这份规定做合规评估,把备案、制度、技术管控纳入项目建设流程,避免上线后踩监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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