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总结: 山东烟台某机构门户网站遭篡改案例揭示供应链安全问题:使用单位将系统委托第三方后一托了之,服务商交付即走,双方均未履行网络安全法定义务。依据网络安全法,网安部门对涉事机构和开发公司均责令限期改正。文章强调系统可外包但责任不能外卸,使用单位须履行主体责任,将安全要求写入合同纳入验收,开发运维单位须保障产品服务安全性,双方共担责任才能筑牢供应链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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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 供应链安全,政策法规,漏洞分析,安全建设,应急响应
护网—2025| 使用单位“一托了之”!服务商“交付即走”!网站被篡改,责任在谁?一起案件敲响供应链安全警钟!
公安部网安局
祺印说信安
2025年11月21日 00:01
河南
近日,山东烟台公安网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机构门户网站遭网络攻击,网站被篡改并植入违法内容,严重扰乱网络空间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PART 01
案情回顾
公安网安部门接报后立即开展调查,发现:
该机构将门户网站委托给某第三方开发运维公司建设与维护。
该公司在系统开发调试阶段未落实基本网络安全防护措施,未修复已知漏洞,亦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将存在安全隐患的系统交付上线。
与此同时,该机构作为网络运营者,未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主体责任。既未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也未按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部署必要防护措施,对托管系统的安全状况失察失管,导致平台被入侵、篡改。
小贴士
此案暴露出,当前信息系统供应链安全管理缺位的典型缩影:使用单位“一托了之”,服务商“交付即走”,双方均忽视法定安全义务,形成责任真空,最终酿成安全事件。
PART 02
依法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网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01
涉事机构
涉事机构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未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等行为,依据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
02
涉事开发运维公司
涉事开发运维公司未采取安全措施、未按规定告知和报告系统风险等行为,依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责令限期改正。
PART 03
法律依据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第一款规定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系统可以外包,责任不能外卸。
使用单位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安全要求写入合同、纳入验收;
开发运维单位须依法保障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做到“交付即安全、运维即负责”。
双方共担责任,才能筑牢供应链安全防线!
素材| 山东烟台福山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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