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总结: 本文解读公安机关网络远程勘验与境外电子数据取证规则,梳理三层递进取证体系(在线提取、远程勘验、技术侦查),分析境外数据取证路径从允许到限制的演变,指出规范冲突与争议点,并给出区分程序边界、选择合规路径、规范笔录等实务操作建议。
综合评分: 85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数据安全,网络安全
网络远程勘验与境外电子数据取证—— 公安机关取证规则核心要点解读
张晓君刑辩
张晓君刑辩
张晓君网络犯罪辩护
2026年8月10日 15:55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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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犯罪高发的当下,大量关键证据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在远程服务器甚至境外服务器中。公安机关如何合法合规地调取这些数据?哪些情形下可以远程勘验?境外数据又该走什么程序?
本文以两高一部2016年《电子数据规定》与公安部2019年《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为核心,帮你厘清关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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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数据包括什么?
根据2016年《规定》,电子数据是案件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具体包括四类:
• 网络平台信息:网页、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平台发布的信息
• 通信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即时通信记录
• 记录类信息: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交易记录、登录日志等
• 电子文件:文档、图片、音视频、计算机程序等
需要注意: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口供等言词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仍应适用言词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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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层递进的取证体系
2016年《规定》第九条构建了一个核心框架——从轻到重、层层递进的三级取证体系:
网络在线提取→ 网络远程勘验 → 技术侦查
🔹 第一层:网络在线提取
适用于四种情形: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提取内存或网络传输中的数据;原始介质位于境外;其他无法扣押介质的情况。这是一般性取证措施,门槛最低,无需特殊审批。
🔹 第二层:网络远程勘验
当在线提取无法满足侦查需要时——比如需要分析数据范围、展示数据内容、安装程序或收集系统架构信息——就应启动远程勘验。2019年《规则》第27条列举了六种必须启动远程勘验的情形,范围相当宽泛,实践中大多数在线提取都可能被认定为需要启动远程勘验。
🔹 第三层:技术侦查
需要采取特殊技术手段时启用,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获取的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需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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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键变化:境外数据怎么取?
这是两项规定之间最引人注目的差异,也是实务中最需要注意的问题。
2016年《规定》明确授权:对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范围涵盖境外公开和非公开数据。
但2019年《规则》第23条将在线提取限定为:① 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② 境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
这意味着:对于境外非公开的电子数据,2019年《规则》实际上未提供网络在线提取的明确授权。而效力更高的2016年《规定》又未被废止——这种规范不一致给执法和司法审查带来了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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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远程勘验程序怎么走?
2019年《规则》用13个条文细化了远程勘验的操作要求,核心有五点:
• 管辖:由办理案件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上级可提供技术支援
• 见证:应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客观原因无法安排的须在笔录注明并全程录像
• 笔录:结束后及时制作《远程勘验笔录》,详细记录勘验情况和截图
• 录像:四类重大案件(危害国安、关键证据、社会影响大、可能判五年以上)须全程同步录像
• 工具注明:使用代理服务器、VPN等工具的,须在笔录中注明名称和版本号
此外,第33条要求取证时应使用合法授权的访问权限(用户名、密码),不得通过黑客攻击或系统漏洞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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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境外数据的第三条路:国际司法协助
2018年《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出台,为境外电子数据取证提供了单边在线提取之外的合法路径——通过司法部等对外联系机关,向外国正式请求协助调取证据。
至此,我国对境外电子数据取证形成了三条路径:
• 路径一:网络在线提取适用于公开发布的境外数据(或依据2016年规定第9条涵盖更广范围)
• 路径二:技术侦查须经严格批准手续
• 路径三:国际司法协助程序规范但周期较长
实务建议:取证前须审慎选择路径,评估合法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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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三个核心争议点
争议一:在线提取会不会架空搜查程序?
在线提取被定性为任意性侦查措施,无需司法令状。但现实中它对公民信息的干预强度,可能不亚于物理空间的搜查扣押。学者担心这为侦查机关规避程序控制留出了空间。
争议二:违规调取的境外数据要不要排除?
2019年《规则》虽缩限了境外在线提取范围,但未配套规定程序性制裁——公安机关违规对境外非公开数据在线提取后,所获证据是否应当排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争议三:司法协助太慢怎么办?
国际司法协助程序繁琐、周期漫长,而电子数据易篡改、易灭失。实践中侦查机关可能倾向于选择效率更高的单边路径,进而引发证据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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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务操作五个要点
• 区分程序边界:在线提取仅适用于对既有数据的被动获取;涉及主动探察、安装程序、生成新数据的,必须启动远程勘验。
• 选择合规路径:公开境外数据可单边提取;非公开数据优先走司法协助;确需单边措施的,充分评估风险、严格审批。
• 规范制作笔录:笔录需达到能还原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原始情况的标准,对过程、工具、步骤的记录要客观、全面。
• 落实全程录像: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数据系定罪量刑关键证据等四类案件,全程录像是刚性要求。
• 别忘了校验值:所有提取的电子数据均应计算完整性校验值,这是确保数据同一性的核心技术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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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2016年《规定》与2019年《规则》共同构成了我国刑事电子数据取证的基础框架。两项规定在境外数据调取上从允许到限制的演变,反映了立法和执法机关在取证效率与网络主权、权利保障之间寻求平衡的艰难努力。
当前最紧迫的任务是:推动更高效力层级的统一立法,消弭规范冲突;完善远程勘验的审批监督机制;积极参与电子数据取证国际规则的制定。只有在立法、执法和国际合作三个维度协同推进,才能构建既保障侦查效能、又恪守程序正义底线的电子数据取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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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参考依据
·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2018)
· 朱桐辉、王玉晴:《电子数据取证的正当程序规制》,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0年第1期
· 谢登科:《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规则反思与重构》,载《东方法学》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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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君刑辩《网络远程勘验与境外电子数据取证—— 公安机关取证规则核心要点解读》